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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渝东部六县商贸合作协议
2007-08-10 16:36  文章来源:垫江县贸易委员会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新闻

  8月10日,在垫江县举办的“垫江相邻八区县平安边界暨川渝东部六县区域合作联席会议”上,垫江、邻水、梁平、大竹、忠县、丰都六县商务部门经协商一致,签订了《川渝东部六县商贸合作协议》,全文如下:



              川渝东部六县商贸合作协议

  为贯彻落实《川渝东部六县区域合作框架协议》,垫江、邻水、梁平、大竹、忠县、丰都六县商务部门决定加强合作,促进区域内市场统一、贸易往来、边贸发展和商务管理协作,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积极为区域经济的全面合作与发展服务。经六县商务部门协商一致,制订本协议。

  第一条 合作宗旨
  
  参加合作的各成员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根据《川渝东部六县区域合作框架协议》精神,在各县党委、政府领导下,以促进合作、服务发展为共同目的,互相尊重,紧密配合,不断拓宽合作领域,提高合作水平,促进区域经济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 合作原则

  (一)积极参与。各成员方本着服务发展、促进发展的共同愿望参与本协议约定的商贸合作事宜。

  (二)平等开放。各成员方在合作中享有平等地位和权利,坚持合作的公平开放,坚持非排他性和非歧视性。

  (三)互动互补。各成员方应主动创造合作条件,改善合作环境,深化合作内容,落实合作措施,提高合作效率和水平,推动区域内经济社会和商务管理事业的共同发展。

  第三条 合作内容

  (一)创造开放的市场环境。各成员方应积极促成并全面清理实行地方保护和市场封锁的地方性政策文件。属于下列内容的,应当取消:1、限制外地商品和服务进入本地市场的;2、限制本地商品和服务进入外地市场的;3、专门针对外地商品和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收取费用的;4、对外地商品和服务进入本地设定不合理的限制条件的;5、指定经营者经营和消费者购买、使用本地商品的。

  (二)实行区域内市场一体化。各成员方应以建立名优产品市场绿色通道为重点,积极促成消除限制商品流通的障碍,对在区域内流通的其他成员方商品,实行同等待遇,不设置不平等条件限制其在该地区内销售。

  (三)加强区域贸易往来。各成员方以发展会展经济为重点,逐步探索联合举办区域性商品展销会,促进各方商品拓展区域大市场。一成员方举办区域性商品展销会,其他成员方应积极动员组织本地企业参加。

  (四)大力发展边界贸易。以边界镇为平台,充分发挥边界镇互通互往交流优势,加快边界商贸发展,建设边界市场,繁荣边界贸易。

  (五)加强市场监测调控和应急协作。各成员方应积极建立生产、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制度,并建立市场信息交流和预警信息沟通制度,在应对市场异常波动,进行调控和采取应急措施时互相支持,协同搞好市场供应工作。

  (六)开展商务领域联合执法。针对贯彻落实商务管理法律法规方面存在的边界管理问题,开展双边或多边的区域性联合执法,严厉打击商务领域各类跨区域违法违规行为,共同维护规范的市场秩序。

  第四条 合作机制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年举行一次会议,研究决定重大合作事宜,修订本协议内容,协商解决本协议执行中的重大争议等。会议由垫江、邻水、梁平、大竹、忠县和丰都商务部门轮流召集并主持,原则上与当年承办川渝东部六县区域合作县长联席会议的县同步。

  (二)建立联络制度。各成员方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日常的沟通联系。各成员方在合作工作中遇到重要问题需要互相协调配合的,由当年轮值方视情况需要临时召集会议共同研究。

  (三)建立专题工作小组制度。各成员方根据合作需要成立相关专题工作小组,开展具体的专项合作工作。专题工作小组由各成员方相关业务负责人组成,组长由当年轮值方相关业务负责人担任,负责组织协调工作。并向联席会议报告专题工作开展情况。

  (四)建立情况通报和学习交流制度。各成员方定期相互通报工作情况和信息,加强学习交流和考察。

  第五条 联席会议可视合作情况,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可对本协议进行修订。

  第六条 本协议于二〇〇七年八月十日在重庆市垫江县签署。协议一式六份,各成员方各执一份。

  签约方:

  重庆市垫江县贸易委员会         四川省邻水县经贸局
  主任:张孔平              局长:江智能

  重庆市梁平县商业委员会         四川省大竹县商务局
  主任:汪清元              局长:孔祥跃

  重庆市忠 县商业委员会         重庆市丰都县商业委员会
  主任:尚仁明              主任:涂先涛

              二〇〇七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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